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1027號
- 原告
-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約翰
- 被告
- 彭心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壢小字第10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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