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建成

原告
岳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張乃云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複代理人
黃珮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