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2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建成

原告
林志安
被告
梁言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47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9月間某日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擔任面交收款車手,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貸款專員林鴻承」、「劉福耀」向原告佯稱應提供身分資料及4家銀行帳戶,並將匯入款項領出後交還以製造金流,方能貸得款項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3日15時35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1段14巷內將原告另案車禍理賠款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交付被告,致原告受有2萬3,000元之財產上損害,惟本件僅向被告求償2萬元,餘額不再向被告另訴請求。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就前開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末本件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起訴狀繕本於114年10月13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審附民卷第7頁),是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