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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34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朱瑾薇

原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昀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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