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342號
- 原告
-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昀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