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342號
- 原告
-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聲源
- 訴訟代理人
- 沈煥博
- 被告
- 呂昀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9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5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