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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46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楊耀旭
訴訟代理人
楊晁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林彥成即壹玳水電工程行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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