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074號
- 原告
-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維華
- 訴訟代理人
- 徐寅軒
- 被告
-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並經被告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語,而觀原告所提金融融資顧問合約書第約定「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司促卷第5頁),是本件兩造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並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準此,本院認本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妥,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