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132號
- 原告
- 林奇叡
- 訴訟代理人
- 蔡健新律師
- 被告
- 樂友活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慧珊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壢簡字第11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