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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132號

確認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林奇叡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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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慧珊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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