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161號
- 原告
- 黃岳盟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翰律師
- 被告
-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圖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皓雲律師
葉冠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4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