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被告
- 梁羽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視為起訴,現尚有下列事項應由原告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6,88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業據原告繳納500元在案,尚應補繳4,250元。
㈡原告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未用印大小章,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自行到院補蓋,或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已用印大小章且內容相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