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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梁羽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視為起訴,現尚有下列事項應由原告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6,88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業據原告繳納500元在案,尚應補繳4,250元。

㈡原告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未用印大小章,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自行到院補蓋,或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已用印大小章且內容相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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