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568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提出被代位人於起訴前1日積欠債務之總金額(非僅為本金,須包含相關利息及違約金),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清冊、遺產稅核課資料。原告並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上開被繼承人及其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桃園市平鎮區忠貞段(下稱同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同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並據此具狀列明被繼承人、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應繼分,補正適法之起訴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已更正之繕本或影本。 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體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然原告起訴狀載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僅為被代位人鄭志偉因繼承所得公同共有物之一,尚無從得知被代位人是否仍有其他因繼承所得之公同共有物,原告請求分割之比例應為被代位人鄭志偉之繼承遺產應繼分比例,則應以全體遺產整體為分割,原告起訴未確定分割遺產之標的,亦未陳報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為何人,致本院難以確定遺產分割之對象及範圍,依前開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以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如被繼承人仍有如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不動產以外遺產,原告亦應於查明左列資料後,補正適法之起訴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