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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63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丞蔚

上訴人即

被告
張月桃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杜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業於115年7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而為上訴人所不服早於115年7月23日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等語,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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