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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6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朱瑾薇

原告
趙健富
被告
洪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宣判,而被告於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仍在監執行中,前雖曾表示無意願到庭,惟嗣於115年7月22日復具狀聲請以遠距方式參與言詞辯論。因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悉該聲請,為使被告有到庭答辯之機會,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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