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678號
- 原告
- 陸軍後勤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洪虎焱
- 訴訟代理人
- 蔡智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詠伃
- 訴訟代理人
- 張尊皓
- 被告
- 崧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后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
二、並請提供本件採購契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