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874號
- 原告
- 林宜函
- 原告
- 林宜新
- 原告
- 林天啟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宜軒
- 被告
- 林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6,7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共同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壢簡字第8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6,7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共同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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