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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聲字第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麟捷

聲請人
閻崇楠
被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2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開庭筆錄內容之正確性,並確保聲請人之訴訟權益,爰請求交付本院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26號民國115年3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筆錄有無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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