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四一號 原 告 仲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嘉明律師 被 告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