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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四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四一號

原告
仲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嘉明律師
被告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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