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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六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六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銘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俊律師

        邱清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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