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東原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