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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三一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
貫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甲○○即王巧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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