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聲字第二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聲字第二三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介仁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蓉
- 相對人
- 民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德茂
- 相對人
- 沅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禎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壢簡聲字第一一0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民揚有限公司、沅陞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二八四0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四0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0二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三三二八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