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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八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八六號
原   告
乙○○○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Japan Tobacco Inc.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靜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慧綾律師
林大為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袁岳衡律師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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