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乙○○○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八六號 原 告 乙○○○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Japan Tobacco Inc.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靜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慧綾律師 林大為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袁岳衡律師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