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賴淑美

  • 當事人
    乙○○○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八六號 原   告 乙○○○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Japan Tobacco Inc.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靜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慧綾律師 林大為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袁岳衡律師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