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五號
- 原告
- 奇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蘭妹
- 被告
- 甲○○○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忠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吳蘭妹為被告乙○○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吳蘭妹,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禁止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