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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一一號

原告
寶勝電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許興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全盈水電五金材料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拾參萬參仟陸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肆萬肆仟

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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