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一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一一號
- 原告
- 寶勝電器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許興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全盈水電五金材料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拾參萬參仟陸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肆萬肆仟
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