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勞簡字第一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朱敏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勞簡字第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朱敏賢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勞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