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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朱敏賢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甲○○
  • 被告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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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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