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