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二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二八三號 原 告 乙○○即鴻億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為其經營之福井日本料理店裝修需要,委由原 告承水電工程,原告即依約施工並準時完工,全部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九萬六千 三百四十五元,被告迄未給付,屢經催討無效等情。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發票及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被告既不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九萬六千三百四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