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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三五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
丁○○○○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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