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凱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新霖
- 被告
- 乙○○
右原告與被告凱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