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石有為
- 原告羅仕全即鴻寶企業社法人、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八號 原 告 羅仕全即鴻寶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被告應受送達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逾期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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