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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石有為

  • 原告
    羅仕全即鴻寶企業社法人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八號 原   告 羅仕全即鴻寶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被告應受送達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逾期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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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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