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八號
- 原告
- 羅仕全即鴻寶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被告應受送達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逾期即駁回其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被告應受送達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逾期即駁回其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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