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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八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八號

原告
羅仕全即鴻寶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被告應受送達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逾期即駁回其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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