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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七號

原告
名佳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明
被告
甲○○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零及如附表所示息、違約金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至九十年間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共 筆計零,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常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每筆分二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於九十年 月間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並已逾 月以上,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提出借據為證,其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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