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名佳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志明
- 被告
- 甲○○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零及如附表所示息、違約金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至九十年間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共 筆計零,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常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每筆分二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於九十年 月間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並已逾 月以上,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提出借據為證,其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