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九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九四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長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元,及附表所示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新台幣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元,及各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票 據 號 碼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 │EC0000000│362250│ 90/1/18 │ 90/1/18 │ ├─────────┼──────┼────────┼──────────┤ │EC0000000│191520│ 90/1/31 │ 90/1/31 │ ├─────────┼──────┼────────┼──────────┤ │EC0000000│385560│ 90/2/16 │ 9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