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О六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道 訴訟代理人 黃錦斌 被 告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准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