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五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士華
- 送達代收人
- 蔣文進
- 被告
- 鈺欣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柔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