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七九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龍岡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零貳佰捌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十六紙,票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三百七十一萬零二百八十元,詎各於附表所示之退票日提示後,竟未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六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如主文所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