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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二五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二五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范坤棠律師
被告
統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劉佩宜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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