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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二О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二ОО號

原告
千翔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送達代收人
黃藝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零陸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黃若美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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