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五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五六號
- 原告
- 鴻寶企業社即羅仕全
右原告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