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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管靜怡

  • 原告
    鴻寶企業社即羅仕全法人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鴻寶企業社即羅仕全 右原告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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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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