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鴻寶企業社即羅仕全 右原告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