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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五六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五六號

原告
鴻寶企業社即羅仕全

右原告與被告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管靜怡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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