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一級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一級棒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