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一級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桂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一級棒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八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一級棒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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