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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一級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一級棒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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