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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許乃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勞簡字第一二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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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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