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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五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賴淑美

  • 當事人
    松懋企業有限公司甲○○○○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松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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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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