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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О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О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晉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水來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晉宏實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於臺北市○○路一八五號六樓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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