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О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О五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晉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水來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晉宏實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於臺北市○○路一八五號六樓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