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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二三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二三О號

原告
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宜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宜廣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向伊(原名為展宇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更名為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切轉膜、離型膜等原料數批(下稱系爭原料),伊已依被告指示分別於九十年四月三日、五月十日及二十八日將系爭原料全數送交被告指定之工廠。詎被告至今尚積欠伊貨款二十五萬四千零二十三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爰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求為判命:㈠如主文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等語。被告則以:伊向原告所訂購之系爭原料,其中除九十年四月間所訂購者品質正常外,其他原料使用於布料時卻產生無法與布料剝離及布料兩側與中間亮度不同之瑕疵,以致伊因無法向廠商交貨,而被廠商扣款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八千八百九十八元,是伊欲以前揭對於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原告之貨款債權相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經濟部經(九0)商字第0九00一三0一二六0號函、統一發票、應收帳款明細、湖口鳳凰郵局九十年第七五號存證信函、回執及律師函為證,應堪信為真正。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被告辯稱:其向原告所訂購之系爭原料,其中除九十年四月三日所訂購者外,其他於使用在布料時,均有無法與布料剝離,且造成布料兩側與中間亮度不同之瑕疵,致其受有遭廠商扣款二十二萬八千八百九十八元之損失等情,雖據其提出金色切轉膜、離型膜三張為證,惟原告否認其售予被告之系爭原料有瑕疵存在,且否認被告所提出有瑕疵之該塊金色切轉膜、離型膜係其公司所製造,並提出品檢單和送貨單以證明其交付予被告之原料均已經其公司內部品檢合格。而被告雖否認原告所提出者即為其所訂購系爭原料之品檢單,然經本院比對原告提出於九十年四月三日、五月十日及五月二十八日經被告代理人簽收之送貨單上之批號,其與品檢單上之批號,確屬相同,則原主張其售予被告之系爭原料業經品檢合格應無瑕疵,尚非無據,而被告並未證明原告所售之系爭原料有瑕疵,亦未證明所提出有瑕疵之貨品係為原告所製造,且遲未提出任何損害資料以實其說,是被告所辯,並不足採。況縱如被告所辯其於九十年五月十日及二十八日向原告購買之系爭原料均有瑕疵,惟前揭產品於使用轉印於布料時,於上機台後不到一分鐘的時間,就可以發現是否有無法自布料剝離及切轉不均勻,得停機處理以避免損害擴大一節,為被告所不爭,而被告自承其所委託將系爭原料加工轉印於布料上之金昇美公司,於將原告售予其共七千米之系爭原料,使用約六千碼即五千四百九十八米左右(一米=一‧0九一四碼,六千碼應為五千四百九十八米)才停機向原告申訴系爭原料有瑕疵,並造成其中三千九百五十四碼即三千六百二十三米(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之布料受損,則被告之代理人於發現瑕疵後仍繼續將系爭原料以切轉布料,以致造成布料損失,對於損害之發生實與有過失,而此部分之損失,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原告應得免除其賠償義務,至於被告於使用系爭原料後至可發現原料瑕疵時止所受有布料或其他之損害部分,被告又未證明受有多少損害,是被告辯稱:因原告系爭原料之瑕疵,致伊受有二十二萬八千八百九十八元之損害,並請求與原告對其之貨款債權相抵銷等語,亦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買賣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其系爭原料之貨款二十五萬四千零二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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