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七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七二號

原告
正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煌
被告
甲○○○○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台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桃園縣觀音鄉富源村三鄰四一號」,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欠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合約書備註欄第六點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抗告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