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三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三四六號
- 原告
-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普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漢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普豹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