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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三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三四六號

原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普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普豹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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