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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九號

原告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福
送達代收人
黃崇義
被告
巨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忠
被告
來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茹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陳昌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枋

右原告與被告巨匠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張天民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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