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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劉秀君

  • 原告
    甲○○即高德企業社法人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甲○○即高德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玖拾貳萬 貳仟柒佰壹拾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陸 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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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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