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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九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
甲○○即高德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玖拾貳萬

貳仟柒佰壹拾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陸

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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