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六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六三號
- 原告
- 永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有忠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銘園營造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